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吉林省汽车服务工程学会,英文名称:Society of AutomobileService – Jilin,缩写:SAS-Jilin。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学会由吉林省各有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等从事汽车服务工程、汽车运用工程与车辆工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是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加快我省汽车服务发展为主题,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培养科技人才、推动先进技术交流与传播、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科技工作者心声,维护科技工作者权益,促进产学研更好更快的发展,为把吉林省建成全国最大的汽车产业服务基地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提高会员的业务和学术水平;
(二)向有关部门推荐本学会会员的优秀论文、科普作品及科研成果等;
(三)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提供决策依据;
(四)积极承担省科协和相关学会所安排和委托的有关工作,接受政府购买服务;
(五)促进会员之间以及与政府、高校、企业与研究部门的教学、科研、以及技术开发之间的合作;
(六)承办主管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毕业工作一年以上或大专、中专毕业工作三年以上的汽车服务领域工作者;
(五)单位会员应有单位负责人的同意,单位会员应从事汽车服务相关业务。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学会秘书处审查,提交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学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本届会员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加重大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